一、规划总则 1、规划范围:本次规划范围位于太阳镇中心镇区,北至乌岗口,东到枫树岭,南含高拔,西抵上太阳,规划总用地面积为280.84公顷。 2、规划期限:本规划确定的规划期限与《临安市太阳镇总体规划(2015-2030)》保持一致,规划基准年为2015 年。 二、功能定位与规划结构 3、功能定位:临安中西部现代产业集聚中心;区域特色旅游度假集散中心;太阳镇行政办公、商业商务、生态居住等综合公共服务功能区。 4、规划规模:本次规划总用地规格为280.90 公顷,规划容纳人口2.80 万,人均城市建设用地约100.00 平方米。 5、规划形成“二心、二轴、二片”的空间结构: 二心:城镇商业中心和行政服务中心; 二轴:杭徽高速发展轴、沿迎宾大道城镇联系轴; 二片:杭徽高速北侧形成居住及服务功能为主的城镇居住片和沿杭徽高速南侧以工业集聚功能为主的城镇工业集聚区。 功能结构规划图 三、单元控制 6、单元划分及控制:规划将镇区地段划分为4 个控制单元,单元编号为TY01 至TY04。 四、用地布局规划与控制 7、城市建设用地构成:各类城市建设用地中,居住用地面积79.96 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29.72%;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面积4.51 公顷, 土地利用规划图
建设用地的2.23%;工业用地面积为60.82 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22.60%;物流仓储用地面积为2.65 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0.99%;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面积51.13 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19.00%;公用设施用地面积0.86 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的0.32%;绿地与广场用地面积63.19 公顷,占规划总建设用地22.57%。 五、绿地系统规划 8、绿地规划指标:规划范围内绿地广场面积 63.19 公顷,占城市建设用地的 22.57%,人均绿地广场面积为 23.44m2。 其中公园绿地面积 32.51公顷,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为 11.61m2。 9、公园绿地:规划建设2 个公园,除现状高速出口公园外,规划在城镇中心南部(杭徽高速以南山体)设置镇中心山体公园,成为太阳镇市民活动和展示现代风貌的重要景观节点。规划沿桃源溪(太阳溪)等主要河道绿带按照10 米以上宽度控制;镇区内其它较小水系按8-15 米宽度控制形成沿河绿带。 绿地系统规划图 10、生产防护绿地:主要沿杭徽高速公路以及工业组团与居住组团之间设置。具体要求为:高速公路防护绿地按单侧 20-50 米控制,一般公路按 10-15 米控制;工业用地与居住、公共设施等用地之间规划防护隔离带,宽度按 10-20 米左右控制;220 千伏电力线两侧 30-40 米控制,110 千伏电力线两侧 15-25 米控制,35 千伏电力线两侧 12-20 米控制;沿山麓 20 米设防护绿带。 六、四线控制 11、红线控制: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范围内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道路两侧边界控制线。本次规划涉及红线控制的用地包括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红线内用地。城市红线范围内的土地使用应严格控制,不得进行与道路功能不相符的建设;道路两侧的建(构)筑物,应根据相关规定退让红线,不得建设永久性或临时性建(构)筑物。 12、绿线控制:城市绿线指依法规划、建设的城市绿地边界控制线。本次规划涉及绿线控制的用地包括公园绿地、滨河绿地、沿路绿地、社区绿地、防护绿地以及其它绿地等。 城市绿线范围内用地按照《城市绿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规划确定的城市绿地不得改为其它性质的用地,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批准的规划进行开发建设,不得在城市绿地范围内进行对生态环境构成破坏的活动。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应当限期迁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因建设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确实需要临时占用城市绿线内用地或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13、蓝线控制:城市蓝线指规划确定的江、河、湖、库、渠、湿地等城市地表水体保护和控制的地域界限。本次规划涉及蓝线控制的水系为桃源溪(太阳溪)。 城市蓝线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违反城市蓝线保护和控制要求的建设活动,擅自填埋、占用城市蓝线内水域,影响水系安全的爆破、采石、取土,擅自建设各类排污设施,其他对城市水系保护构成破坏的活动。 14、黄线控制:城市黄线指对城市发展全局有影响的、城市规划中确定的、必须控制的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的控制界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城市交通设施、供水设施、排水设施、卫生设施、燃气供应设施、供电设施、通信设施、消防设施、防洪设施、抗震防灾设施等。 城市黄线范围内用地按照《城市黄线管理办法》进行管理。禁止违反城市规划要求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建设,禁止违反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禁止未经批准改装、迁移或拆毁原有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其他损坏城市基础设施或影响城市基础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转的行为。 四线控制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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