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服务事项一览表

目 录

一、综合服务(城建、农林、招投标)(联系电话:58688045)……………

1.党组织关系接收转移……………………………………………

2.项目立项初审 ……………………………………………

3.林木采伐许可审核申报

4.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5.狩猎证年检审核申报

6.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7.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备案

8.农机补贴……………………………………………

9.农村住宅审批 …………………………………………………

10.经营场所证明 …………………………………………………

11.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二、民政残联(联系电话:58605034)

12.因灾倒损房困难救助审核

13.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14.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15. 困境儿童认定及生活费给付

16.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17.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18.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和专项社会救助

19.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

20.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及老年生活补助给付(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认定及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21.残疾人教育补助

22.残疾人证申请及制发

23.残疾人自主创业贴息

24.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25.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

26.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27.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三、计划生育(联系电话:58605032)

28.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核发

29.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核发

30.生育登记

31.再生育审批

3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

3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

34.《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服务券》发放

35.计划生育公益金核发

36.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对象社会养老保险补助核发

四、代开税票(联系电话:58605032)…

37.开税票

五、劳动保障(联系电话:58605033)

38.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登记

39.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准支付

40.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登记

41.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

42.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救助

43.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困难救助

44.失业登记(初次失业)

45.自主创业就业登记

46.灵活就业登记

47.用人单位招用工登记

48.申请发布招聘信息

49.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资格认定

50.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初审

51.创业带动就业补贴初审

52.一次性创业社保补贴初审

53.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初审

54.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初审

55.用人单位招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一次性用工补助和社保补贴初审

56.城镇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补助和社保补贴初审

57.小微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保补贴初审

58.外来务工人员自主创业社保补贴初审

59.高校毕业生就业补贴初审

60.高校毕业生一次性临时生活补贴初审

61.高校毕业生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初审

62.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受理和初审

综合服务

一、党组织关系接收转移

(必须本人办理)

1.设定依据

《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中组发[2004]10号

2.服务对象范围

镇全体党员

3.所需材料

①党组织关系转接介绍信;②《党费证》;③党员档案(1、入党申请;2、入党积极分子票决汇总表;3、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4、新吸收党员票决汇总表;5、政审材料;6、入党志愿书;7、转正票决汇总表等)。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即办

6.办理程序

①本人提出申报;②审核;③办结。

二、工业项目立项初审

1.设定依据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

2.服务对象范围

企业基本建设、技术改造

3.所需材料

①备案申请表(网上填报);②项目申请报告;③法人身份证;④宗地图、土地使用证明材料;⑤营业执照。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即办

6.办理程序

①法人或委托代理人申报;②上报审核(临安行政服务中心);③办结。

三、林木采伐许可审核申报

1.设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③《浙江省森林管理条例》;④《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办法》。

2.服务对象范围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居民依法提出申请,需要采伐集体林地的林木、自留山和个人承包集体的林木。

3.所需材料

①林木采伐许可证申请表;②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材料(林木所有权属村集体且无法提供身份证明材料的,由该村村委会出具委托办理凭证并加盖公章,附被委托人身份证明材料)。一式1份,复印件;委托办理为原件。③林木权属证明材料(林权证。无林权证情况下,个人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村委会出具权属证明;集体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权属证明;国有单位或非林业系统所有的,由林木所在地县人民政府或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出具权属证明)。一式1份,复印件。④采伐国有林、公益林、天然阔叶林,以及采伐护路林和城镇林木的,应当提交相应的采伐作业设计文件;采伐集体林或个人所有的林木的,应当提交采伐目的、地点、树种、林况、面积、蓄积量、方式和更新措施内容的文件(根据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集体林采伐管理的意见》林资发〔2014〕61号,提倡进行简易作业设计)。一式1份,原件。⑤其他申请材料包括: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应提交上年度采伐迹地更新验收证明;涉及征占用林地采伐的,应提交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其中涉及企业投资项目的,还需提供林木权属人同意意见;涉及申请执行松材线虫病除治采伐管理政策的,应提交县级除治方案文件;涉及申请使用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相关采伐管理政策的,应提交纳入省级以上林业工程项目立项文件;涉及申请执行浙江省林木采伐管理改革试点政策的,应提交符合改革试点要求的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1份。

4.服务形式

村林业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受理8个工作日内申报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镇受理;③审查;④上报。

四、林区野外用火许可证核发

1.设定依据

①《森林法》;②《森林防火条例》;③《浙江省森林消防条例》。

2.服务对象范围

森林防火期内,确有需要在太阳镇范围内的林区实施野外用火活动。

3.所需材料

①用火申请表(如涉及项目工程,需提交项目批复、会议纪要附加材料)原件1份;②申请野外用火的所在地的地形图(或示意图);复印件1份;③申请野外用火地区现状照片;④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

五、狩猎证年检审核申报

1.设定依据

①《浙江省陆生野生动物保护条例》;②《浙江省狩猎组织管理规定》。

2.服务对象范围

持有狩猎证、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狩猎活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林枪〔2010〕18号)狩猎队员基本条件。

3.所需材料

①狩猎证原件。②狩猎队员登记表,原件;③身份证复印件一份;④健康证明。原件。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受理8个工作日内申报

6.办理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查;④上报。

六、依法不需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者备案

1.设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服务对象范围

法人

3.所需材料

(一)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有效区域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提交:

1、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2、设立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3、分支机构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材料

4、设立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二)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应当提交:

1、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2、种子购销凭证复印件;

3、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材料。

(三)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书面委托代销其种子的应当提交:

1、种子销售者的营业执照;

2、委托代销合同复印件;

3、种子销售者名称、住所、经营方式、负责人、联系方式、销售地点、品种名称、种子数量材料

4、委托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四)受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生产经营者以书面委托生产其种子的应当提交:

1、委托企业的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

2、委托生产合同复印件;

3、种子生产者名称、住所、负责人、联系方式、品种名称、生产地点、生产面积材料;

4、委托企业提供的备案流水号;

5.、受托生产杂交玉米、杂交稻种子的,还应当提交与生产所在地农户、农民合作组织或村委会的生产协议。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即办

6.办理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

七、种子经营者经营行为的备案

1.设定依据

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②《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

2.服务对象范围

法人

3.所需材料

(一)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

1、申请人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书面申请。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原销售包装种子的种子经营者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专门经营不再分装的包装种子的目录。

(二)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为其代销种子的:

1、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书面委托,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为其代销种子的书面申请报告。

2、受具有种子经营许可证的种子经营者委托在其种子经营有效区域内代销种子的委托书。

3、种子经营者(委托方)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代销种子的目录。

5、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三)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

1、申请人在种子经营许可证规定的有效区域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书面申请报告。

2、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身份证件复印件。

3、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者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1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查;④决定。

八、农机补贴

1.设定依据

《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的实施意见》

2.服务对象范围

经销商

3、所需材料

①《经销企业供货表》;②《农业机械购置补贴申请表》;③购机发票原件;④其他:个人购买提供身份证和市民卡复印件;单位购买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和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4.承诺期限

一年一次

5.办理程序

①提交资料;②乡镇审核;③上报农机总站;④拨款。


九、农村住宅审批

1.设定依据

临安市农民建房审批政策

2.服务对象范围

太阳镇户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建房:

(1)原有住房因各种原因需扩建、迁建、翻建、改建的;

(2)经公安部门分户后的无房户申请建房的;

(3)离婚三年以上且未共同生活的或离婚后一方又另行结婚的可以作为一户申请建房;

(4)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3.所需材料

(1)建房申请

(2)村级公示及公示照片

(3)旧房拆除前后对比照片

(4)户主身份证、家庭成员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证原件及复印件,或无房证明原件(土地证与户主姓名必须一致,为同一人;若使用父母土地证的,必须先办理销户手续);

(6)其他材料:①②③④⑤⑥⑦⑧⑨⑩

①户主为独生子女或子女为独生子女的,独生子女证。

②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本的,提供:结婚证、配偶的身份证、户口本首页及配偶页复印件。

配偶是农民的,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出具的无批地建房证明;

配偶是居民的,提供配偶户口所在地房改办出具的未享受过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住房补贴的证明;

③与父母、兄弟分家,提供分家协议、公证书。

④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或村城建代办员办理

5.承诺期限

7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1)用地性质:建设用地

当事人提出申请——村审核通过——镇、村两级实地踏勘-所在村建房公示——镇审核农户资料——完成建房审批表——发放建房施工监督牌——建筑放样、开工——基槽开挖放样

(2)用地性质:农转用

当事人提出农转用申请——村审核通过——镇、村、测绘部门实地踏勘放样

①踏勘结果:不可行——驳回

②踏勘结果:可行——向上级递交指标申请——省批复,指标下达——当事人提出建房申请——村审核通过——镇、村两级实地踏勘——所在村建房公示——镇审核农户资料——完成建房审批表——发放建房施工监督牌——建筑放样、开工——基槽开挖放样

十、经营场所证明

1.设定依据

经营场所合法证明(房产证)

2.服务对象范围

广大群众(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前,证明材料)

3.所需材料

经营场所房产证原件

4.服务形式

太阳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即办

6.办理程序

法人到工商所申请营业执照——工商所发放营业场所证明——法人或营业场所户主,持房产证原件及证明,到窗口递交资料——经审核员核实无误,分管领导签字,给予敲章。

十一、小额公共资源交易项目

1.设定依据

《临安市市小额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2.服务对象范围

广大群众

3.所需材料

①交易项目申请表。附:村民代表大会决议、村班子会议记录、工程项目立项审批相关文件、工程预算书、图纸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受理

5.承诺期限

即办

6.办理程序

①交易申请;②编制招标文件和项目预算、报送备案;③招标公告发布;④报备受理;⑤发放招标文件;⑥交纳投标保证金;⑦投标;⑧开标;⑨中标公示。

民政残联


十二、因灾倒损房困难救助审核

1.设定依据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服务对象范围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救助适用于住房因受灾倒损,住房恢复重复确有困难的人员,包括家庭对象和个人对象。

3.所需材料

①《自然灾害救助申请审批表》原件1份(村(居)委会已评议);②倒损房屋照片2张;③身份证复印件1份

4.服务形式

镇行政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窗口或村民政残联代办员

5.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①本人申请(村或镇);②乡镇受理;③上报;④给付。

十三、临时救助对象认定及救助金给付

1.设定依据

①《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第四十八条:②《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救助办法的通知》(浙政发〔2015〕35号)第三条。

2.服务对象范围

临时救助适用于本地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地的流动人口,包括家庭对象与个人对象

3.所需材料

①申请人员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②《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③致困原因证明。

4.服务形式

镇行政服务中心民政残联窗口或村民政残联代办员

5.承诺期限

10个工作日(紧急程序24小时到位)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受理;③初审;④上报;⑤给付。

十四、老年人优待证办理

1.设定依据

《浙江省优待老年人规定》

2.服务对象范围

60周岁以上老年人

3.所需材料

①身份证复印件1份;②近期一寸彩色照片1张。

4.服务形式

户口所属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2个工作日(含邮寄时间)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乡镇受理;③转报;④发放。

十五、困境儿童认定及生活费给付

1.设定依据

①《浙江省民政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的通知》(浙民儿〔2014〕87号);②《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普惠型儿童福利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政办发[2017]67号)。

2.服务对象范围

临安区户籍因家庭贫困导致生活、就医、就学等困难,因自身残疾(重病)导致康复、照料、护理和社会融入等困难以及因家庭监护或监护不当遭受虐待、遗弃、意外伤害、不法侵害等导致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或侵害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所需材料

①申请对象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②申请对象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③申请对象父母无抚养能力的相应证明原件;④申请对象自身残疾(重病)和家庭贫困的证明材料原件。

4.服务形式

户口所属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受理;③审查;④上报;⑤给付。

十六、孤儿认定及基本生活费给付

1.设定依据

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 〔2010〕54号);②《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发放孤儿基本生活费的通知》(民发〔2010〕161号);③《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孤儿和困境儿童福利事业的意见》(浙政办发[2011]60号)。

2.服务对象范围

临安区户籍失去父母、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

3.所需材料

①申请对象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照片4张;②法院、公安、医疗等相关单位出具的申请对象父母死亡或宣告死亡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③申请对象本人及监护人身份证明材料原件;④监护人资格相关证明材料。

4.服务形式

户口所属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15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受理;③审查;④上报;⑤给付。

十七、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认定及保障金给付

1.设定依据

《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58号)第八条

2.服务对象范围

临安区户籍的公民,其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抚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所需材料

①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②《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4.服务形式

户口所属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7天公示时间)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受理;③核查;④初审;⑤公示;⑥上报;⑦给付。

十八、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和专项社会救助

1.设定依据

《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浙江省人大公告第18号)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2.服务对象范围

临安区户籍的公民,未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点五倍一下,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困难家庭。

3.所需材料

①申请家庭共同生活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其他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身份证原件(或复印件);②《浙江省社会救助申请表》(含授权承诺书)。

4.服务形式

户口所属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不包括7天公示时间)

6.办理程序

①申请(村或镇);②受理;③核查;④初审;⑤公示;⑥上报;⑦给付。


十九、重点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

1.设定依据

①《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②《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十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2.服务对象范围

重点优抚对象

3.所需材料

①死亡相关证明原件1份(在省外死亡的申请人提交,省内死亡的经办机构自行获取);②伤残人员证件原件1份、《浙江省抚恤优待证》原件1份。

(第1项材料中省内死亡相关证明待信息共享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即时办理

6.办理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上报;⑤给付。

二十、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认定及老年生活补助给付(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军人认定及老年生活补助金给付)

1.设定依据

①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

②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落实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政策措施的通知》(民办发〔2011〕11号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给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发放老年生活补助的通知》(民发﹝2011﹞110号);

③《浙江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2.服务对象范围

60周岁(含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

3.所需材料

①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②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1份;③本人退伍证原件1份或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记载有入伍退伍时间的原始材料复印件1份;④本人退役时落户农村的相关资料原件1份;⑤申请人养老保险缴费证明;⑥本人银行卡复印件1份;⑦《60周岁以上农农村籍退役士兵老年生活补助登记认定审批表》(个人申请)原件1份;⑧本人近期两寸彩色照片一张。

(1、2、5项材料待信息共享实现后由经办机构自行获取。)

4.服务形式

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村(居)委会、乡(镇、街道)和县级民政部门15个工作日(公示、补充材料时间除外)

6.办理程序

①申请;②受理;③审核;④上报;⑤给付。

二十一、残疾人教育补助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服务对象范围

持证残疾人学生,低保残疾人即:收入在低保标准150%以内,其子女上全日制大学(研究生除外),且同一学生救助不超过三年。

3.所需材料

1.申请表;2.残疾人证复印件;3. 录取通知书或成绩报告单;4.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每月8月底前申报,9月底前审核发放

6.办理程序

①个人书面申请;②村社区受理、初审;③镇(街道)残联审核;④上报区残联审核后发放补助。

二十二、残疾人证申请及制发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服务对象范围

个人

3.所需材料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

2.身份证复印件或户籍证明;3.五张二寸红底标准人像照片;4.近期医院诊疗证明。5.镇(街道)出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评定表》、残疾人评定受理告知书。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1.申请人凭市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向镇(街道)残联自愿提出申请,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申请表》;2.镇(街道)开具《残疾评定表》及《残疾评定受理告知书》;3.携材料到定点医院进行残疾鉴定;4.残联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十三、残疾人自主创业贴息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服务对象范围

持证残疾人,自主创业贷款贴息

3.所需材料

1.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2.本人的开户行、账号;3. 银行(信用社)贷款合同、借款借据;4. 银行(信用社)收贷(息)全部凭证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每季度申报,次季度第一个月统一发放

6.办理程序

1、受理(镇或村);2、上报区残联审核后发放补助

二十四、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服务对象范围

持证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

3.所需材料

1.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2.临安区残疾人自主创业扶持申请表;3.本人的开户行、账号;4.营业执照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每年申报一次,12月份发放补助

6.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镇或村);2.镇(街道)残联受理;3、上报区残联审核后发放补助

二十五、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

1.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2.服务对象范围

当年度因病因灾致困的持证残疾人,经合作医疗报销,仍自负1万元以上。受灾的附上灾害现场照片

3.所需材料

1.残疾人证、身份证复印件;2.临安区残疾人临时困难救助申请表;3.本人的市民卡;4.医疗费用清单或受灾情况照片;5、出院记录。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每年6月、11月申报一次,7月、12月份发放补助

6.办理程序

1.本人提出申请(镇或村);2.镇(街道)残联受理;3.区残联审核后发放补助.

二十六、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

1.设定依据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服务对象范围

家庭困难的残疾人

3.所需材料

1、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

2、市民卡(信用社帐号)复印件

3、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低保证或低保边缘证复印件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1.申请(镇或村)。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递交申报材料,村(社区)评议核实并签字盖章,上报镇(街道)残联、民政。

2.初审。镇(街道)残联、民政核实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疑议上报市残联。

3.审核。市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报市民政审定。

4.审定。市民政局根据残疾人及家庭收入情况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5.发放。市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反馈给镇(街道),通过镇(街道)的发放审批后报市财政审批,最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

二十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

1.设定依据

《临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临安市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2.服务对象范围

需要护理的重度残疾人

3.所需材料

1、户口簿复印件

2、本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市民卡(信用社帐号)复印件

4、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复印件

4.服务形式

村民政残联代办员或太阳镇行政服务大厅民政残联窗口

5.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6.办理程序

1、申请(镇或村)。残疾人或监护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递交申报材料,村(社区)评议核实并签字盖章,上报镇(街道)残联、民政。

2、初审。镇(街道)残联、民政核实后在申请人所在村(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无疑议上报市残联。

3、审核。市残联对申请人的残疾状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转送市民政审定。

4、审定。市民政局对转送的材料进行审定,并将审定结果反馈市残联。

5、发放。市残联将审定的名单反馈给镇(街道),通过镇(街道)的发放审批后报市财政审批,最后通过银行转帐方式发放。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孙键韵   添加日期:2019-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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